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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多元住宅政策 持續落實居住正義2014/06/05發佈
政府依據住宅法推動多元住宅政策,並持續落實居住正義的目標,主軸不會改變,透過4個主要的方式,包括(1)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2)租金補貼、(3)購置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4)合宜住宅等,政策面不會因為執行面發生個案問題而更易。葉世文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已經請營建署和政風處針對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使用限制性招標方式並擔任主席的採購案件,主動整理好資料送廉政署。

內政部將持續依據住宅法推動社會住宅等以租屋協助為主的住宅政策,並視區域差異、民眾需求,滾動式檢討相關住宅政策及措施,以保障民眾基本居住權益,並達到居住正義的目標。

有關合宜住宅的興建,源於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09年運用網路辦理「十大民怨」民調,民眾普遍反映都會地區房價過高。內政部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的房屋,自2010年規劃興辦2處合宜住宅,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用地標售,由內政部提供土地,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術興建。

並由內政部訂定售價上限、住宅規格、住宅品質及出售對象,以協助全國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的家庭取得合宜的住宅。另為避免短期投機行為,內政部規劃板橋浮洲及捷運機場A7站2處合宜住宅,分別訂有10年及5年內不得出售、出典、贈予、交換或信託移轉給他人。

除目前正在興建上述兩處合宜住宅外,因大台北地區的土地難覓,內政部在短期的未來並沒有其他合宜住宅興建案,但若地方政府考量評估要興建與提供此類的住宅,中央也會樂觀其成。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案」中第三跑道的選址是交通部依行政院2011年4月11日核定的「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辦理,本部是由交通部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函請協助辦理特定區計畫擬定及審議事宜,有關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之重要建設或土地開發等作業,仍是由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依行政院2013年3月27日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本於權責辦理。

部分人士質疑葉世文前於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確定桃園航空城的開發範圍後,即轉任桃園縣副縣長執行航空城計畫,有炒作土地之嫌部分,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釐清,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均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是透過區域整體性觀點,審視其新訂或擴大之合理性,經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2013年4月25日第323次大會審議同意後,內政部於2013年5月17日核發同意函,並無違誤。

後續都市計畫的擬定,亦按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013年12月30日第818次會議後,針對用地需求評估、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分期分區計畫、開發期程、拆遷安置計畫及民眾陳情意見等議題,刻正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討論中,於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內政部已將營建署和內政部政風處彙整前署長葉世文於營建署署長任內,以限制性招標方式並擔任主席的採購案件整理完畢,主動移請法務部廉政署參辦。而有關合宜住宅林口案是否涉及違失仍未明朗,所以暫不會針對此案進行人員調整,但機關會嚴加考核同仁,政風單位亦會將廉政風險人員、事件提供給各機關首長參考,以便適時調整人員職務。


【資料來源:mygonews】
賣「繼承、贈與」的房子,計算成本有差異2014/06/05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其規定分別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說明,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於計算其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所以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與出售買賣取得房屋相同,均得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惟在成本計算方面,出售的房屋,如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是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及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同於買賣交易取得的房屋,是以原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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